|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包括相对秘密性与采取保密措施两项基本内容,前者反映的是秘密性的忏悔,后者反映的是所有人保护其商业秘密的保密努力。保密措施最终体现为权力人保护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而采取的客观措施,通过保密措施将其商业秘密控制起来,成为独占状态,法律才可能给予保护。如果商业秘密因没有保密措施而没有处于独占状态,则不适合作为权利保护的客体。
商业秘密的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商业馆的客观有用性,即通过商业秘密可以为所有人创造出经济上的价值。实用性是价值性的基础,没有实用性就谈不上价值性,价值性是实用性的结果。实用性首先体现为具体性。一种信息得天法律的保护,必须转化为具休的可以据以实施的方案或形式,法律并不保护单纯的思想、大概的原理和抽象的概念。
另外,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能够界定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并划清其界限。例如,能够说明商业秘密由哪些组成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该信息与其他信息之间的区别,如何将信息付诸实施。商业秘密的不具体,也就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也就无从加以保护
商业秘密的价值性
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通过现在的或者交来的使用,能够给所有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价值性最本质的体现是,所有人因掌握商业秘密而保持竞争优势。应当特别指出的是,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指具有经济价值,不具有经济价值而具有其他价值如精神价值的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同样,没有商业价值的信息也不构成商业秘密。理解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价值包括现实的价值和潜在的价值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两种情况的,不以现实价值为限。这种规定是符合国际潮流的,有利于适应高科技的发展以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这表明,不管是现实的可直接使用的商业秘密,还是处在研究、试制、开发过程中而具有潜在的或者可预期价值的信息,都有可以构成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2、价值的积极信息和消极信息
不管是积极信息还是消极信息,只要有价值性,就可以构成商业秘密。不论是对生产、销售、科研、开发等生产经营活动直接有用的信息,还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利于节省费用、提高经营效率的信息,如失败的试验报告、顾客名单、设计图纸等,都属于应保护的商业秘密范围。
3.有价值的持续使用和短暂信息
不论持续使用的信息,还是短暂的信息,只要具有价值性,就可以构成商业秘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将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这种信息就是典型的短暂信息
4、与竞争优势无关的信息
信息具有一定的价值性,除信息所有人认为具有实用价值外,还必须在客观上确实具有实用价值。商业秘密是使经营者取得竞争优势的信息,与此无关的信息,即使由经营者作为秘密来保护,也不是商业秘密,然而有可能构成隐私或者国家机密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