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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种类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款和第2款通过对侵害手段的列举而实质上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类型,即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2.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
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3条专门列举了侵犯商业秘密的类型,即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4)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其中第3、4项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款第3项的解释与明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几种不能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财产,为权利人所有,任何人不得采取任何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但商业秘密又不具有排他性,不能对抗正当竞争。他人通过以下几种正当手段获取与权利人相同的商业秘密,不构成侵权。
(1)经过权利人的合法受让与被许可取得;
(2)自行独立研究开发的;
(3)通过反向工程获得的;
(4)通过直观或简单的对产品进行拆卸、测验得出的;
(5)根据公知知识,对公开的文献、产品或信息加以观察、研究而获取和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
(6)以其他善意方式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例如通过合法参观、访问或权利人的失误获得的,权利人保密不当泄露等。这种情况应提醒权利人加强对商业秘密的防范措施,尽量减少或禁止他人参观涉密的车间、场所等,防止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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