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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对行政责任的规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规定,违反本法第10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主要有:
(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权利人发现自己的权利正在受到不法侵害,其有权要求侵权行为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而行为人负有立即停止不法侵害的义务和责任。如停止非法复制、停止销售侵权复制品等。
(2)消除影响。消除影响是指侵权行为人有义务消除因自己的侵权行为而给权利人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以挽回对权利人商誉、信誉等损害后果。
(3)公开赔礼道歉。公开赔礼道歉是指侵权行为人给权利人带来不良影响,造成了非物质损失,侵权行为人有义务在公开场合向权利人认错、致歉。赔礼道歉的形式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进行。公开的程度应当与侵权行为人侵权行为造成“影响”的范围相适应。
(4)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侵权行为人负有对其给权利人造成的财产或精神损失进行赔偿的义务和责任。
(5)其他民事责任形式。除以上四种民事责任形式外,人民法院审理商业秘密纠纷案件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其他民事责任形式。如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返还财产等
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处罚有两个量刑幅度:一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一为如果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则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220条规定,单位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个人犯该罪的规定处罚,也就是对单位犯本罪的刑法是采取两罚制。
刑法第219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即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的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或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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