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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鉴定机关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是民事诉讼中常用的证据形式,它既可以使用在诉讼发生前,也可以使用在诉讼发生后。在诉讼发生前,一般由当事人自己申请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鉴定,有关部门或个人既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此种要求鉴定的申请。所以,诉前鉴定不受民事诉讼法调整,但可能会受其他部门法律调整。如某人购买了一台品牌电脑,打开电脑后发现软件不正常,怀疑是盗版软件,因而与销售者交涉更换,销售者否认此为盗版软件。作为消费者,对电脑软件是否为正版并不十分在行,因而判断鉴别也较困难;如果贸然起诉,则有可能被判败诉。为此,它申请有关技术监督局对此进行鉴定。有关技术监督局在鉴定后出具鉴定结论,认定此为盗版软件。在有此证据后,消费者向法院起诉,后获胜诉判决。再比如,一家公司认为当地供应热气公司所供热气达不到规定标准,故首先请公证机关对电表的度数进行了公证,然后再请有关科研部门对“达不到一定度数需要多供多少气”这个公式进行鉴定。有了这些证据后,原告向法院起诉便稳操胜券了。这种收集证据的方法可称为“诉前鉴定保全证据法”。随着鉴定机构日益社会化、中介化和非垄断化发展,在诉前通过鉴定的方式来提取、收集证据将会越来越普遍,越来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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