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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纷争发生后,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或社会公共团体请求介入处理,公共机关在处理的过程中,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作出有关笔录。而且,也可能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收集证据。这些证据,在将来的民事诉讼中均可以使用,而且因为其有公信力的保证,其证明力往往较高。例如,在打架斗殴之后,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派出机构报案,公安派出机构对此纠纷在处理过程中,会作出有关笔录,甚至会作出有关处理,这些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再如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请有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处,这也同样可以保全证据。再如,某人向其债务人追索债务,债务人在借口看借条时撕毁了借条,债权人立即打110报警电话,警方及时赶到,债权人将债务人撕毁借条的情况向警方作出陈述,无论债务人是否如实陈述,这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再如,在某环境污染的案件中,受害人请求有关环境监测部门对环境污染的指数进行检测,该检测的结果便可以成为日后进行诉讼的证据。这种方法可称为“借用公力保全证据法”。这种证据收集方法一般使用在可以或者需要由有关公权力机关对此类纠纷先行处理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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