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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收集已经发生了三大变化或三大趋势:
一是由法院取证向当事人、代理人取证转变。我们一定要在观念与时俱进、适应这个转变。在取证问题上,当事人依赖法院,律师也依赖法院,这已经是一个很陈旧的观念了。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仅作为诉讼中的主人而享有权利,同时也在诉讼中负有责任——调查收集证据的责任。当事人在调查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可以和对方当事人和谈。如果由法院来取证,就很难发挥这一环节的作用。诉讼不是与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相脱节的活动,它实际上是正常交易活动的一个延续。让当事人在这种延续过程中调查取证,就进一步尊重了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二是由诉讼中取证向诉讼前取证变化。从重要性的角度来讲,诉前取证是重点,诉讼后的取证相对次要,而诉讼中的取证实际上居于补缺的地位。这就要求我们在平时的日常生活中就要注意收集、保全证据。这样我们在诉讼开始的时候就可以做到万事俱备,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的败诉的风险。
三是由单一的取证主体向多元化的取证主体转化。我们应该充分利用各种力量、各种资源积极收集证据,包括律师、调查公司、公证机关、鉴定机构、行政机构、法院等等,这些力量都是可以利用的。取证手段层出不穷,关键在于能否利用现有的法律资源及时收集到有效的证据。这样不仅能在诉讼中获得大量机会,而且能实际减少诉讼的成本。在诉讼之前可以避免诉讼,不战而屈人之兵;提起诉讼以后也会缩短诉讼的过程,获得有利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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