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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案件应提交的材料 1、房屋产权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来源(买受、继承、析产、受赠等)的证明 (3)共有房产形成(共同投资建造、翻建、购买、继承、受赠等)的证明; 房产登记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产权转移等)的证据; (5)房屋使用、管理、收益情况证明; (6)交纳房地产税人的姓名及纳税时间、金额、票据等。 (7)其他证据 2、房屋买卖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买卖合同及公证书; (3)有关机关 批准买卖房屋的文件; (4)关于房屋交付情况的证明; (5)买卖双方交付、收取房款的凭证; (6)买主身份、买房用途及房籍情况的证明; (7)共有房屋的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和同意出卖房屋的证据; (8)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 (9)其他证据 3、房屋租赁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租赁许可证; (3)房屋租赁合同; (4)欠租时间、金额的证明或者欠据; (5)修缮前房屋质量情况的证明和为修缮房屋支出的合理费用的凭证; (6)原房屋平面构造草图; (7)转租协议及转租人中渔利的证据; (8)其他证据; 4、房屋腾迁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租赁合同; (3)被腾迁人家庭人口及是否有其它住房或可搬迁之处的证据 (4)房主收回房屋后的用途(自用或继续出租等)的证明; (5)出租房被买卖的,是否以同样价格让承租人优先购买的证据; (6)房主是否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搬迁的证据; (7)其他证据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资料,如身或户口本等;份证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法人基其他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的资料。 二、证明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成立及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普遍适用于各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 1、房地产买卖合同 2、房地产销售许可证 3、购房方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购房方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还应提供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分期支付按揭款的清单等。 4、房屋竣工验收情况的证明; 5、房屋交待时间的证明。 三、当事人还应针对具体的诉讼请求提交仅适用于某类案件的证据。 (一)因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方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 1、购房方受到损失的证据; 2、售房方以施工期间遇到不可抗力为由提了抗辩的,应提供气象、地震、消防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等。 (二)因开发商延期办理〈房地产证〉,购房方要求地交付延期违约金的。 1、售房方通知购房方办理产权权转移登记和办理〈房地产证〉的证明; 2、售房方已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的证明; 3、房地产证或产权转移登记的电脑查询单 四、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示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
(1)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线、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2)口头合同的证明; (3)变更、补充原合同、协议的有关变更、补充材料的证据; (4)发货票及其他交货凭证; (5)运输证明; (6)验收记录 (7)付款凭证、收款收据(条)或有关证明已付货款、尚欠货款的材料; (8)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或当事人双方商定的技术资料; (9)国家、专业、企业或当事人双方商定的技术资料; (10)记载封存样品日期、方式等事项的书面材料及样品; (11)质量检验、鉴定资料; (12)逾期交货、逾期提货、中途退货、包装合格(或不合格)有关材料; 2、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合同及有关修改合同的设计变更文件、洽商记录、会议经要及资料、图表; (2)提供建筑许可证、资质证书等证明其合法主体资格的有关证据; (3)工程预算、决算书 (4)拨付、收取工程款凭证; (5)施工图纸; (6)施工记录 (7)发包方供应材料和设备的证明; (8)承包方采购材料和设备的证明; (9)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10)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 (11)国家机关的有关文件; (12)其他证据 3、承揽合同纠纷 (1)合同及有关的技术协议书、技术资料、图纸; (2)交(提)定作物的证明; (3)交付、收取定金或预付款的凭证; (4)交付、收取定金或酬金的凭证; (5)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的证明; (6)使用承揽方原材料的证明; (7)承揽方设备能力、技术条件、工艺水平的证明; (8)定作物质质量证明; (9)有关机构对定作物或项目质量的检验证明 (10)定作物或项目的质量和技术标准; (11)封存的样品及有关材料; (12)包装不合格及由此造成的定作物毁损、灭失的证明; (13)一方违约而给对方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证据材料 (14)其他证据 4、运输合同纠纷 (1)合同及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 (2)货物运单; (3)运输管理部门的结算四联单; (4)交付、收取运费凭证; (5)货损情况记录; (6)运费计算标准; (7)其他证据。 5、仓储合同纠纷 (1)合同及有关修改合同的文、电报、图表和购销合同副本; (2)货物入库交接手续 (3)交付、收取 保管费凭证; (4)货物验收资料 (5)货物验收报告; (6)保管方未按规定接货的证明; (7)存货主未按规定入库的证明; (8)暂存期间发生损失的费用的证明; (9)由于货物验收不当或超期造成实际损失的证明; (10)因保管或操作不录造成包装毁损、货物损坏的证明; (11)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证明; (12)因货物出库不当造成实际损失证明; (13)货物列值或残件的证明; (14)货物损耗、磅差的国家或专业标准 (15)货物包装的国有或专业标准 (16)其他证据
(1)合同(借款申请书、有关借款的凭证、协议书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 (2)担保手续; (3)贷款保证的物资和财产的凭证; (4)借款实际用途证明 (5)还款通知书 (6)还款付息凭证; (7)利息计算明细; (8)利息计算的依据; (9)其他证据 7、承包合同纠纷 (1)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及公证书; (2)承包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承包方或发包方投资、提供设备的证明、清单; (4)上交、收取利润的证明; (5)企业财务帐目; (6)企业生产记录 (7)有关拖欠承包金、侵犯承包权或其他违反合同行为的材料 (8)交纳风险抵押金(物)、承包金或其他费用的有关单据和手续等; (9)转让合同、协议 (10)解除合同有关材料; (11)各极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的文件规定、处理结论; (12)其他证据
(1)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及公证书; (2)租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书; (3)租赁经营前企业清产核资、债权债务的明细表; (4)交纳、收取租凭费的证明; (5)企业财务帐目 (6)企业生产记录 (7)解除合同的有关材料; (8)各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的文件规定、处理结论 (9)其他证据
(1)汇票、本票、支票等票据; (2)关于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一定的票据金属、付款人名称、付款日期、付款地点、收款人名称、出票地点、出票人签章的证明; (3)票据因被盗、遗失、被他人使用的有关材料; (4)有关开户银行、证券交易所的地点以及有关交易规则等; (5)拒绝证书; (6)其他证据
1、权利凭证 (1)涉及著作权的纠纷 A、作品(包括未发表的)手稿、原件、原著、创作素材、史料; B、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提交软件源程序、目标程序及文挡; C、著作权证明文件(包括计算机软件登记证明文件及伤口发表的报刊、杂志、图书、网页等); D、合作的作品提供合作创作的协议等证据; E、证明作品完成创作时间的证据; F、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 G、其他证据 (2)涉及商标权的纠纷 A 商标注册证书、商标公告、续展注册证书、商标权人变更名称文件以及其他证明商标权属的证据; B 转证注册商标合同、商标行政部门登记公告文件; C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许可的类型(独占、排他、普通),仅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单独起诉; D 支付转证、使用费用的支付凭证; E 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文件 F 其他证据 (3)涉及专利的纠纷 A 专利证书 B 专利操作范围(提供经专利机构检索的权利要求、说明书、附图及图片,实用新型忖利还须提检索报告); C 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公告;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还应当提供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D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提供专利权登记和公告文件; E 专利年费交纳凭证; F 实施专利使用许可的,提供证明许可类型的证据,仅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单独起诉; G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如欲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须在答辩期间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并提交有关材料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受理通知书; H 其他证据 2、侵犯证据 (1)被告侵权的时间、地点和证据,原告在举证期限内不能提供证据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2)原告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法院确定诉讼费用的负担比例,将充分考虑到当事人履行举证义务的程序,如果不能有效证明自己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即使被告的行为被认定侵权,原告也不能得到应有的赔偿,而且不排除在承担一定比例的诉讼费用。
1、婚姻纠纷案件 (1)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没有登记结婚的,关于同居时间或举行婚礼时间的证明; (3)再婚的,原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 (4)被告下落不明的,关于下落不明的时间、情况的证明 (5)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6)一方理智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的病情诊断等证据; (7)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劳改的,关于原判法院、刑期和劳改地点的证明; (8)婚后感情的事实依据 (9)一方有过错的相关证据; (10)子女姓名、性别、年龄、生活状况的证明 (11)养子女、继子女的有关证明; (12)请求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其他条件的证明; (13)请求给付抚养费数额的依据(双方工资或劳动收入等); (14)财产名称、数量、价值的证明: (15)财产性质(婚前、婚后或夫妻约定财产)的证明; (16)储蓄、国库券、股票等财产的证明或相关线索; (17)债权债务情况及性质(婚前、婚后、男女一方单独债权债务)证明; (18)住房情况(私房建造时间、面积、造价;公房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分配来源的证明) (19)其他证据 2、继承遗产纠纷案件 (1)公安机关、医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户籍资料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亲属关系证明; (2)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及遗产种类、数量及折价清单 (3)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4)被继承人遗嘱原件,公证遗嘱的公证书,代书,录音或危急情况下口头遗嘱,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证人材料; (5)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户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育关系的证明材料 (6)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亲笔书写的弃权书及有关证据; (7)丧偶儿媳、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关于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 (8)关于继承人以外的领先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有关证明; (9)医院关于继承人已怀孕的证明; (10)其他证据 3、抚育费案件 (1)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工资、收入状况的证明 (3)子女身体状况的证明 (4)子女医疗费用票据; (5)子女学习费用的票据及有关证明 (6)其他证据 4、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案件 (1)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各自抚育子女有利或不利条件的证明; (3)各自经济收入情况的证明 (4)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本人的意见; (5)其他证据 5、赡养纠纷案件 (1)被赡养人的身体、经济、居住等情况的证明; (2)子女对被赡养人的赡养情况的证明; (3)子女各自的收入、居信等情况的证明; (4)其他证据 6、债务纠纷案件 (1)借款协议或借据; (2)借贷关系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3)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4)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5)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 (6)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关于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7)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关于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 (8)付款付息凭证; (9)其他证据 7、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的证据;其他部门处理纠纷的相关证据; (2)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证据; (3)人身受到侵害及伤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有关照片等);数和误工收入的证据、医疗部门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和护理费凭证、车船票等); (5)要求赔偿丧葬费或生活费的,关于亲属关系的证明、受害者生前抚养、扶养、赡养情况的证明、丧葬费凭证。 (6)被告无过错或受害人对发生损害亦有过错的证明; (7)其他证据
(1)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的证据; (2)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证据; (3)财产受损害情况的证明(财产名称、数量和发货票、受损害现场和实物的照片、有关部门的鉴定等); (4)财物修复所需费用的证明; (5)产权有争议的受损财产的产权证明; (6)被告无过错或者受害人对发生损害亦有过错的证明; (7)其他证据; 9、因饲养动物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关于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证明; (2)受害人受到侵害及损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有关照片等) (3)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证明; (4)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证明; (5)其他证据 10、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 (1)产品原物、遗物物或照片; (2)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的证明(产品的票据、信用卡、保修证); (3)有关部门质量鉴定证明; (4)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及损害后果的证明; (5)运输者、仓储者对他人财产、人身按时完成负有责任的证明; (6)其他证据 11、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 (1)公安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复议裁定书; (2)受害人爱到伤害及伤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伤表等级、有关照片等); (3)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及交通费的证据(医疗费单据、误工天数和和误工收入的证明、医疗部门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及护理费凭证、住宿费单据、车船票等)。 (4)要求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被抚养人情况证明(含出生日期及其他扶养人情况证明); (5)其他证据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 (6)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罚的有关规章制度; (7)职工违章违纪的证明; (8)职工的工资、资金等收入情况的证明 (9)用工单位支付培训费凭证; (10)职工必须服务期限规定; (11)其他证据 13、追索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出工人员名单; (6)出工人员劳动天数和脑应得工资额的证明。 (7)拖欠劳动报酬具体数额证据。 14、因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企业交纳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证据; (6)职工的工资、资金等收入情况的证明; (7)职工伤势鉴定及医疗费单据; (8)其他证据 15、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 (1)申请人国籍证明(户口本、护照等) (2)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正本及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3)作出判决(调解)的法院出具的判决(调解)已生效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应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4)作出判决(调解)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该外国公证部门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应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5)作出判决(调)的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 六、继承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出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诉公主体资格的证据 1、证明当事人是合法继承人的,应提交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或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2、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二、证明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证明法定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2)证明是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应提交收养关系证明书。 (3)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依靠继承人抚养以外的对被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的,应提交居委会、村委会或被继承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2、遗嘱继承的,除应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外,应提出如下证据: (1)公证遗嘱的,应提交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2)代书遗嘱的,应提交代书遗嘱书并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3)自书遗嘱的,应提交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书。 (4)以录音形式立遗嘱的,除提应有关录音带外,应提供两以上无利害关系在场见证人。 (5)口头遗嘱的,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三、证明被继承人财产范围的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帐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证明被继承人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证明被继承人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四、有具体的诉讼请示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示金额的计算清单。
(1)原告、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证明; (2)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递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受委托人为律师的,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 (3)行政案件应提交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决定书、被行政处理行为的过程证据材料,及证明收到上述决定书日期的证据; (4)申请本市基层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案件,应提交基层法院赔偿决定书及证明收到该决定书日期的证据或向基层法院递交赔偿申请的证据; (5)不服市公安局、安全局、检察院的复议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案件,应提交上述行政机关的赔偿决定书及证明收到该决定书日期的证据或向上述行政机关递交赔偿申请的证据。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应提交的材料 (1)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应引用《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法定情由;申请撤销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裁决的,应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法定情由;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被申请人近期工商登记单; (3)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递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受委托人为律师的,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 (4)仲裁裁决书原件; (5)证明收到裁决书日期的材料; (6)仲裁协议或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的复印件。
(1)申请执行书,应写明明申请执行的依据、理由、事项、执行标的及金属(本金、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等) (2)申请申请执行依据为中院判决、调解书、裁定书的应当由跟案书记员签字证明生产时间,申请执行依据为省高院二审判决、调解书、裁定书的,应提交所有当事人签收二审判决文书的送达回证,以证明生效时间;申请执行依据为仲裁裁决的应提交仲裁委出具的生效证明材料。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交由立案人员核对;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份证明。 (4)申请执行人为香港法人的必须提供司法部认可的香港注册选题出具并经中国法律服务中心转递的公证材料(由董事会决议、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商业登记组成)。代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申请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律师应提交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所在律师所致法院函。 (5)填写表格(法院提供给申请人的),包括审批表(内含可供供执行财产状况表),不能提供被申请人财产状况的只进行备案登记,暂不进入执行查证程序。 (6)被执行人近期(半年内)工商信息查询单 (7)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
(1)申诉书或再审申请书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3)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递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受委托人为律师的,应提供律师执业复印件及律师所致法院函; (4)生效裁判文书 (5)证明收到上述裁判文书日期的材料 (6)新证据 十、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二、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如门诊、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等; 三、证明损害的事实发生的证据; 1、医生诊断证明或伤残证明; 2、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报告或相关的医学文献资料、医疗专家意见。 四、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的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二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所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5、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 6、提供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互相关系的证明。 三、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提供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2、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 四、要求赔偿事项的证据 1、人身受损的,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鉴定部门出具的法医报告。医疗费发票、伤者误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供养人的基本情况证明、交通费用住宿费发票等。 2、财物受损的,提交财物损失的评估报告,维修发票。 3、提供诉讼请求中具体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清单。
主、提出书面申请。材料包括: (1)促裁申请书原件一式五份(如有两个以上被申请人则增加相应份数);仲裁申请书应写明: A: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如有邮政编码、电话、电传、电报号码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也应写明); B、申请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C、案情和争议有点; D、申请人的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伸裁申请书应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2)每份仲裁申请书均应附具包括仲裁条款在内的、已编号的证据材料(证据材料可以是复印件,原件在开庭时携带供查证)。 (3)公司营业执照或商业注册证明复印一式五份 (4)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五份 (5)申请人如委托代理人,则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委托仲裁主任选定仲裁员一人。 三、按秘书处的缴费通知预缴仲裁费用和其他实际开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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