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新青年私家侦探社|台州侦探|椒江侦探|黄岩侦探|路桥侦探|临海侦探|台州私家侦探|台州私人侦探|杭州侦探|金华侦探|绍兴侦探|温州侦探|衢州侦探|丽水侦探|湖州侦探|嘉兴侦探|宁波侦探|舟山侦探|浙江私人侦探调查|-台州侦探|杭州侦探|浙江侦探|商标侵权调查|专利侵权调查|知识产权|证据调查服务|
  首页 |中外侦探| |证据指引| |侦查方法| |侦查心理| |商业调查| |特殊调查| |婚姻事务| |寻人寻址|  |在线留言  
  |法律咨询| |打假维权| |民事调查| |证据收集| |诉讼代理| |商务调查| |市场调研| |资料查询|  |联系我们|  

 

 

 

 

侦探新闻
私人侦探
中国私家侦探发展历程
私人侦探在中国已经兴起
一个侦探所需要的基本素质及基础知识培训的有关科目
密拍密摄的基础知识与一般要领
侦探的简易化装
侦探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可采取的合法手段及其法律依据
调查取证的方法与步骤
调查模式
私人侦探收集证据时,必须严格遵守的原则
什么是证据
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不请“私家侦探”靠什么取证
 
私人侦探 返回>>
私家侦探:隐私权是公民依法享有拒绝、排斥任何未经法律批准的监视、窥探和防止个人私生活秘密、个人信息被披露的权利。获取个人数据、信息必须事先经过批准且使用公正手段。由于私家侦探并不具有国家法律所赋予的公开的、强制的手段,那么他们开展活动往往是秘密进行的,这就容易侵犯公民隐私权。

有些依法成立的各种调查公司、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有权进行调查和搜集证据。据今年一家报纸报道:南京出现一家私家侦探所,公司所在地在南京夫子庙一条小巷子里,该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资信调查、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调查取证以及个人委托的其他调查等。南京市工商局核发给该公司的营业执照注册的名称是:南京××经营调查咨询有限公司,其成员由3人组成:一位曾在公安部门工作,一位退役侦察兵和一位律师,都有丰富的调查取证经验。南京大学周元伯教授说:私家侦探调查取证手段要合法;中国程序法中没有规定私家侦探的调查结论法庭不采用。私家侦探的调查是为了向委托人提供真实情况,保证当事人知情权不受侵犯。
  私家侦探具有独立存在的理由,其活动范围并非限于侦查刑事案件,更多的是非诉讼领域和民事案件,尤其是证据难以获取的知识产权案件中。位于北京海淀区中关村科技园区的爱智维权商务调查中心是一家以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调查取证与法律咨询为主的专业服务机构,接受一些国内外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等的委托,代理权利人进行初步调查取证,协助执法机关进行执法打击,包括“侦查诱饵”的运用,帮助权利人尽快提供权利凭证、出具鉴定等工作。“爱智维权”现已培养和拥有了一大批优秀的专职调查员,到目前已完成百余件调查和咨询事务,从而以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调查取证而著称于中关村。这些调查公司与私家侦探的职能并无二致,它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人们的经济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的大背景下,自发产生的特有行业,它的兴起确定给社会带来了积极的作用。
  目前应对各种目的调查机构进行合理布局,避免过多、过滥。明确开业注册制度并按工商行政法规的要求进行规范登记,在取得工商执照后方可营业;对名不符实的应限期到工商部门转办执照,无证经营者予以取缔;制定调查权利义务责任书,明确法律责任;健全规章制度,加强规范管理。
      

私家侦探获取的证据证明力度问题
  证据是认定某一事实是否存在的根据。搜集证据、研究证据并判断证据,是确认事实存在与否的全部内容。在诉讼中,证据是认定案件真实情况的唯一根据,除此再无其他途径。在刑事诉讼中,搜集证据必须是经法定执法主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种类才能成为法庭证据。显然,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私家侦探是没有相应法律地位的,其收集的证据也不能直接在诉讼中使用,其法律效力也不好确定,亦与法律规定的直接言辞原则相违背。
  证据取得程序必须合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而私家侦探所取得的证据往往很难满足程序合法这一要件。他们享有调查权,《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而且,请调查公司进行非法婚姻取证是一种委托代理行为,在《民法》通则里对这种行为有所承认,当事人做是合法的,别人代理也是合法的。
  侦查权和审判权、检察权同属于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调查权与侦查权有天壤之别,从其手段等各个方面来看,调查公司行使的只是调查权,对调查公司僭越侦查权的指责进入了误区。而且,相当部分的委托人只是要求提供证据给她本人而已,这时更多的带有信息服务性质,并不一定就要成为呈堂证据。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如果在录音时明确告知对方在录音且对方表示同意,这样的录音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私家侦探业在中国发展的趋势

1992年,上海成立了中国第一家私家侦探机构——“上海社会安全咨询调查事务所”,接着北京等一些特大城市相继成立了类似机构。于是这些机构活动中存在问题暴露出来:一些人员法制观念淡薄,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以商务调查为幌子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等等。1993年9月7日,公安部颁布《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通知中称:“鉴于这些民间机构的营业范围、权利义务等均无法律依据,所经营的各类业务已有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和司法部门分工管理,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一些手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了国家执法部门的部门权力,已经产生了一些问题。为此,现决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并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对现有此类机构“认真清理,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但是我们应该正视这一社会现象。判断一个行业有无存在必要和产业前景是否广阔,关键看其是否存在社会需求。私家侦探业务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可能有一个较大的拓展,因为随着国家法律的不断健全,人们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会日渐增多,而我们的公共执法部门却无法满足一些特定的专门需求。面向百姓个人服务是私家侦探发展方向,也是目前业务量扩大的原因。
  从中国的历史传统和法律现实来看,还不宜开展私家侦探。具体原因有三个:⑴获取证据手段易违法,证据证明力不好确定;⑵容易侵犯隐私权。在文明社会里,窥窃隐私不是一个文明之举;⑶缺乏相应的配套法律措施,不易对其管理和规范。
  由于私家侦探工作本身的危险性质,某些侦探必须携带器具,这样就有致人死亡和重伤的可能,因此必须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私家侦探使用器具的权限和场合。要想使其有序运转,必须加强对私家侦探的管理,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其执照颁发,注册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
  中国目前的私家侦探业呈扩张态势,潜在的私家侦探业的猛增和侦探活动所已经暴露的治安问题令人关注。客观地说,私家侦探的合理有序发展对公民正当权益的保护,减少不必要的司法资源的投入,缓解警察压力,都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国家在一定范围内允许私家侦探业的存在和发展,仍然有一个前提和基础,那就是应该具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和行业职业规则,而我国则缺乏这方面的法律传统和相应的法律配套措施。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私家侦探业的理性思考和研究,正视这一社会现象:探索如何依靠法律来对其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如何避免私家侦探因有偿服务而伪造证据或利用证据而进行敲诈勒索?如何使这项有偿服务业务活动合法进行,其取得的证据如何进入诉讼渠道成为法庭证据?总之,要使私家侦探业沿着理性、向有利于社会的方向发展乃是法律规范私家侦探问题的核心。

 

 
版权所有:浙江杭州新青年私家侦探社 您是第 访问的客人
 
Google